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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更新时间:2023-12-31 16:40:58 来源:案例展示 字号:T|T

  中信证券受传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就其披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一)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供。传化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核查意见相关联的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核查意见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别的方面发表意见。

  (四)对于对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等专业相关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别的文件做出判断。

  (五)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权益变更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本核查意见仅供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本项目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同意,本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三、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做出本次权益变更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的核查 ....................... 6

  十五、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不是满足有关规定

  发行、这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本次新安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核查意见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依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中信证券在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更出具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依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核查意见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包括释义、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产金额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声明。

  在对权益变动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审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有关的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更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陈述: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传化集团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全资子公司传化化学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新安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收购目的明确、理由充分,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发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参与认购已经取得内外部各项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权益变更已取得相关的审议和审核程序。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限分支机构经营);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木材、塑胶、塑料、焦炭涂料(除专项)、煤、重油、化肥、农药(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机具、日用化工产品及精细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农副产品,以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销售有色金属;出口本企业自产的化工产品,化工原料,化纤原料;进口本公司制作、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实业投资;软件开发;现代物流服务(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承接:暖通工程、消防工程、通信工程;企业咨询服务;含下属分支机构营业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息服务,化工信息软件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传化集团为传化化学的控制股权的人,徐冠巨为传化集团的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

  徐冠巨先生,1961年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在杭州万向节厂工作,曾任全国政协委员,现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传化集团董事长等职务。浙江省第九届、十届政协副主席,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工商联常委。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传化集团、传化化学及其实际控制人徐冠巨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1 子公司 传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树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000 100.00%

  2 子公司 浙江鑫广海源实业有限公司 金属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 机械的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农副产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 20,000 100.00%

  3 子公司 开化传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物流软件开发;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货物运输(三类)集装箱拆箱、拼箱服务代理报关、报检服务;国内、国际货运代理;房屋租赁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汽车租赁服务;普通设备租赁服务;汽车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项目);货物装卸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货物配载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养护服务;代理记账服务;销售:矿产品(不含开采)、铁矿石、木材、煤炭、钢材、石油焦、焦炭、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橡胶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材料、有色金属(不含贵重金属)、纺织原料及辅料、服装、包装材料、纸制品、纸浆、木制品、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不含砂石料)、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皮革制品、电线电缆、通讯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家用电器、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润滑油、食品、日用百货、光伏设备;农产品销售;光伏发电;光伏发电系统研发、设计施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600 100.00%

  4 子公司 浙江传化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000 100.00%

  5 子公司 浙江海源添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5,000 100.00%

  6 子公司 杭州海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光学玻璃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炼焦;木材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针纺织品销售;棉、麻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000 100.00%

  7 子公司 浙江海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焦炭、煤制品、燃料油、石油制品(除成品油)、钢材、橡胶、有色金属、日用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化学品)、包装品、塑料原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纺织化纤原料(除化学危险品)、润滑油、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农业机械配件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0,000 100.00%

  8 子公司 杭州传化大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园林工程施工;环境绿化、绿化养护工程施工;园林设计;树木种植;经销:树木、花卉盆景、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食用农产品;一般信息咨询服务;其他无需审批的合法项目** 500 100.00%

  9 子公司 北京传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日用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 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100 100.00%

  10 子公司 杭州传化来春农场有限责任公司 蔬菜、水果种植;销售: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五金家电、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家具、家居用品;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场地租赁;农业休闲观光;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0 88.00%

  11 子公司 浙江传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苗木(范围详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花卉、蔬菜、水果、植物栽培基质、有机肥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中药材的种植,从事进出口业务,农业、生物技术的研发、服务及转让,农用材料(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园艺设施及设备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食品的研发、销售(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00 72.22%

  12 子公司 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0,000 75.00%

  13 子公司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染料制造;染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农药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78,797.05 53.93%

  14 子公司 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 30,000 50.00%

  15 子公司 浙江传化江南大地发展有限公司 实业投资,科技园区项目开发,投资管理咨询,农业生物技术开发,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农业旅游项目开发;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 250,000 47.54%

  16 子公司 浙江智联生命科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生命科学产业园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房屋租赁、销售;物业服务;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咨询;科研设备租赁,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科技中介**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6,700 60.00%

  17 子公司 浙江传化生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管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化工产品营销售卖 130,000 100.00%

  18 子公司 浙江传化乡村发展有限公司 智能农业管理;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规划设计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农业园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园区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国内贸易代理;油料种植;薯类种植;花卉种植;水果种植;坚果种植;茶 叶种植;草种植;石斛种植;谷物种植;棉花种植;竹种植;蔬菜种植 15,000 46.67%

  19 子公司 杭州传化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200,000 26.00%

  传化化学系传化集团全资子公司,传化集团创建于1986年,从制造业起步,历经三十余年持续快速发展,已成长为涵盖化工、物流、农业、科技城、投资五大事业板块,横跨一、二、三产业的多元化现代企业集团,业务覆盖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名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注:2020-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2020-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传化集团和传化化学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根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传化集团、传化化学基本情况、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及资金来源的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传化集团、传化化学经营情况良好,传化化学、传化集团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足以支付认购新安股份本次发行股票所需资金。传化集团、传化化学具备主体资格和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传化集团、传化化学最近3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传化集团、传化化学的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中,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新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传化集团、传化化学及其实际控制人徐冠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传化智联 002010.SZ 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3.93%,徐冠巨持股比例为2.27%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1月22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7.79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未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因此未进行调整。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83元/股,发行股份数量203,850,509股。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传化集团、传化化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为258,896,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60%。

  信息披露义务人传化化学以现金方式认购新安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传化集团、传化化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为315,521,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38%。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认购新安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来源于外部借款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其他资金来源。

  1、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明确可行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调整的具体明确可行计划。

  3、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更换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4、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没有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5、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6、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7、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以后若由于实际经营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仍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别的企业,与新安股份不构成同业竞争。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除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2、不投资、控股业务与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3、向其他业与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4、如果未来本承诺人拟从事的业务可能与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将本着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优先的原则与新安股份协商解决。

  5、如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新安股份及其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承诺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上述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新安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承诺:“本承诺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安股份”)的股份期间,将尽可能减少与新安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安股份的《公司章程》规定处理可能与新安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严格遵守市场价的原则,没有市场价的交易价格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本承诺人将不会要求新安股份给予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第三者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更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上市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传化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变动。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冠巨;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变动。

  十五、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以及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未对上市公司提出后续计划,暂不涉及收购过渡期间。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涉及本次权益变更的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本次权益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不良的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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